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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沙2004线路检测实习经费管理办法(试行)宿院财〔2022〕2号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22-04-30 12:16:38  浏览: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经费管理,发挥经费使用效益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实习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,专项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类实习的开支。根据年度预算安排,财务处下达预算额度至各二级学院,二级学院在全院范围内统筹使用。二级学院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费用。

第三条 实习经费坚持专款专用、厉行节约、讲求绩效的使用原则。各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,原则上就近就地安排实习活动。

第四条 集中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:实习学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,实习资料费、耗材费,实习单位的管理费、指导费,学生实习保险费以及个别特殊专业实习必须的门票、体检费等。具体如下:

1.交通费:包车集中往返实习地开支的租车费;市外实习学生分别前往实习地的城市间交通费,实习学生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“其他人员”标准乘坐交通工具,如长途大巴、火车硬座、高铁二等座等。

2.住宿费: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,如需住宿应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。按照安全卫生节约的原则,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住宿问题,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50元/生。市区内(不含沭阳县、泗阳县、泗洪县)实习的学生不开支住宿费。

3.实习资料费:实习期间产生的材料费用,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购买或印制,按照实习预算执行。学生自行购买的资料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。

4.耗材费:实习期间的材料消耗费,按照实习预算执行。

5.实习管理费:实习单位收取的教学管理费、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,由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。

6.实习指导费:聘请实习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,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校外人员劳务酬金标准。

7.参观门票:艺术、园林等特殊专业实习必须开支的门票费用。

8.保险费:实习期间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。

第五条 分散实习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、资料费、印刷费等与实习相关的费用,凭发票据实报销。

第六条 带队教师的费用开支。

1.交通费

师范类学生在宿迁市区内(不含沭阳县、泗阳县、泗洪县)集中实习的带队教师,按实际进入实习学校指导天数,给予15元/人·天市内公共交通补助。

宿迁市区以外的集中实习,包车前往的,带队教师应和实习学生一同乘车,不再另外报销车费;带队教师因特殊原因单独前往集中实习地的,应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,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。

2.住宿费

宿迁市区以外的集中实习,带队教师应和学生同住,确因住宿安排困难需要另外住宿的,住宿费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文件中规定的住宿标准;本地实习的,带队教师不开支住宿费。

3.伙食补助费

指导教师带学生到宿迁市区以外集中实习的,给予伙食补助。补助标准:带队实习不超过10天的,市外100元/人·天;沭阳县、泗阳县、泗洪县三县50元/人·天。10天以上的,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。

宿迁市区内(不含沭阳县、泗阳县、泗洪县)集中实习的带队教师不报销伙食补助费。

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习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,应加强本学院实习经费的管理,对经费支出的范围、标准和报销票据严格审核把关,超范围、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。

第八条 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,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,严禁虚报冒领,一经发现,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九条 学校纪委机关、审计、教务部门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、财务处负责解释。《金沙2004线路检测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》(宿院教〔2008〕25号)同时废止。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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